跳到主要內容區
 
:::
成大新聞中心粉絲專頁
:::

成大色與戒研討會 為台灣法律發展發聲

圖片說明
【台南訊】真理越辯越明,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6月2日在光復校區國際會議廳舉辦「色與戒學術研討會」,由成功大學、中正大學、中興大學等法律學系學者專家、警界、司法界先進從法律、教育、刑事等各層面發表專題演講,探討刑法第235條所稱猥褻罪所規範所要保護的法益內容與歧見,期盼從各界專家學者的交相討論與意見交流,為台灣建構一個更完整、健全的法律制度。

 成大資深執行副校長馮達旋致詞時首先歡迎與會貴賓蒞臨成大,他說,舉辦色與戒學術研討會對大學而言意義格外重大,討論色與戒的問題是極有遠見,1976美國卡特總統被接受雜誌訪問時曾有一句名言,"我對性慾的要求是在我心中",意思是說對漂亮女子他只是在心中犯罪,"在心中犯罪"究竟算不算犯罪?即是今日諸位要討論的重要問題。

 台灣已是文明、法治的國家,馮達旋副校長認為文明社會中,法律及言論自由極為重要。法律發展就在於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作用,人人固然應遵守法律,但法律也需與時俱變,所以法律應符合社會的期待與需要。此外,沒有言論自由即不能稱為國家,究竟何謂言論自由,有時會因自己的自由而侵犯別人的自由,如何界限,值得大家好好深思的問題。

 亞洲國家中,台灣的法律相當完備,宛如燈塔一般,是台灣的驕傲。成大為全方位的大學,有責任為國家法律的發展發聲,藉此研討會期望直探問題核心,協助台灣公共政策的發展,藉由今日的拋磚引玉,除使成大法學、社會科學體系更加完整,也讓台灣的法律制度更加建全。

 主持人社科院院長陳振宇表示,社會進步快速,許多法律規定是否符合現況,值得被討論。期待透過研討會,綜合各界意見與看法,彙整為更完整的論述,提供各界參考。

 研討會中,主要探討刑法第235條所稱猥褻罪所規範所要保護的法益內容進行探討。中興大學財金法律學系教授、亦是台灣終止童妓協會理事長高玉泉,認為猥褻的概念並不模糊,重要的是如何認定猥褻行為。在台灣,有關色情資訊的管制,最主要的法源為刑法第235條,該規定在實務上適用的情形相當普遍,因此引發的爭議也很大,司法官大法官會議甚至為了這修規定二度作成解釋。

 高玉泉指出我國刑法裡所罰的是猥褻的資訊,所謂的猥褻,早年的司法見解認為是主觀上滿足性慾,客觀上激起性慾而言。這項解釋因社會變遷,而引發極大的爭議。他認為,色情或情色所涵蓋的應是較廣義的所有涉及人類性的描繪,包括身體的裸露、性表演、異性戀、同性戀、動物戀及性活動(性交、口交、雜交、肛交)的呈現等等。猥褻則是這些內容中應予禁止的部分,也是法律真正不能容忍的部分。在歐美,原則上屬於猥褻的資訊絕對禁止,非猥褻者(如色情資訊)則予以行政管制。就我國而言,有關猥褻的內涵,受歐美影響極深,我國釋字第407號即受197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iller v. California一案樹立了認定標準。差別在於在具體個案,我國尺度之鬆緊是由法院掌控。高玉泉認為,真正的色情不難判斷,性暴力、人獸交、兒童色情、雜交等,皆是屬於猥褻,皆需受法律管制。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柯耀程、成大教研所教授趙梅如分別從「人性尊嚴與人的性尊嚴」、「刑法猥褻的模糊概念」、「色之情與戒之限──從慈悲到尊重的思維」探討色與戒。中正大學法律系柯耀程教授主講刑法猥褻的模糊概念中提出,沒有人會把色戒的影片解釋為猥褻物品,而勞工、業務、各行各界的情慾生活卻成為猥褻,差別在於有無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

 因此,他認為第235條所稱的猥褻罪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不甚清楚,有認為此種規範所要保護者是一健全的社會認知,也有認為是一種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價值,但不論哪一種思考方向,都是極端抽象的模糊概念,會形成法律規範適用上的恣意與混淆,在未來修法中勢必還有一番爭論。

 成大教研所趙梅如教授則從教育的觀點來色與戒,談色時故事還沒有完一定要輔以戒才算完整,教育為預防策略,非像刑法是事情發生時再來處理。從教育觀點,教育中講求義涵,要有正向的教育才算有義涵。她也提及"色"是因為兩人感覺不同步,因此產生差異,造成互相責怪。從心理學與教育來看色中一定要有情,心中不要有偏見才能客觀感受到情,保持心中的空才能容納下別人,重要的界限就在於尊重。

 台南地方法院陳欽賢法官表示,他的審判庭曾判販賣色情光碟無罪,他記得當時有位檢查官問他司法官有資格評斷什麼樣的行為是猥褻,陳欽賢回答不行,但卻必須要評價,這是一個擔任司法官人員的職務,就他個人而言,他認為沒有能力去評價什麼是猥褻,他也不認為要代表國家去決定多數人的想法。以實務上來說,對於猥褻的觀念,釋字407與617的解釋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這種情況之下給擔任檢查官與法官過多的權力,是違反權力原則的。當初的判決很多人認為是前衛的案例,但他認為是符合社會現狀的判決。他常在思考自己的角色,是否應維持刑法當初制定時所追求的禁慾社會,此外,司法人員是否正在扮演社會的道德導師等等。他提到,就個人觀點,色情光碟早晚被不認為是犯罪,只是時間性到了沒有的問題。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主任鄭瑞隆認為"色情難管,色情不好管。必須要管!怎麼管?",他從璩美鳯光碟事件談起,璩美鳯光碟究竟是色情片亦或犯罪證據,若從未經個人同意而隱私被竊、被流傳來看,確實是犯罪行為,若不論影片主角為何,隨著時間消逝可能就被視為一般的A片,如此看來,猥褻的確是很模糊的概念,猥褻與性幻想,色情與性幻想究竟如何規範,生活中充斥著可以產生性幻想的空間,產生猥褻的模糊地帶很難有具體定論,沒有同一標準,也造成法界人士執法的為難。優先管理應該是在兒童及少年。在不影響兒少及他人權益下,色情要維持有罪嗎,是否昧於現實忽略人性。色情若純粹為個人滿足層次或昇華為藝術或運用於教學是無罪的但色情不能拿來犯罪,被利用的色情是社會亂源之一,此外,性侵害、桃色陷阱、變情慾滿足方式等都需要被管制。色情應給予合法存在的空間,不該被利用或形成犯罪理由。

 此外,前新聞局長、現為東吳大學德文系教授謝志偉,從文學的角度提供了新觀點,他提出色戒為一場"姓交"的遊戲,他表示,小說色戒裡不管是直接或間接,有相當胡蘭成的影子之成分,色戒最頭與最尾都有個胡字,張愛玲人生情場裡的胡蘭成者,正是小說麻將桌上的胡難成。

補充資料~
刑法235條:「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釋字第407號:「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