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陽光照亮刑事司法正義的死角---「檢察官指揮監督透明化」研討會
採訪記者 : kk 於 November 11, 1998 at 15:46:51 :
新聞內容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主辦的「檢察官指揮監督透明化研討會」,於昨(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假成功校區法研所會議室舉行,研討會由成大法研所所長蔡志方教授主持,引言人包括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教授代表、法務部代表、民意代表等,發言踴躍,反應熱烈。多位主張改革的檢察官從個案中現身說法,並與多位支持司法改革之學者、律師及民意代表共同討論以集思廣義,如何使「檢察官指揮監督透明化」,以避免「刑事司法正義被不當掌控」。會中議程如下:一、從幾個個案,看「誰」如何「掌控」檢察官;二、如何避免檢察官被「不當掌控」;三、如何避免檢察官濫權:檢察官之監督及其界限;四、如何立法建立「檢察官指揮監督透明化」(法案之提出與檢討)。
成大法研所蔡志方所長表示,檢察官有主動偵查犯罪之權,權限所及,上自總統,下至人民,無一例外。檢察官在刑事偵查扮演「司法警察官」之證據搜集者角色;在決定是否起訴時,扮演「審判官」角色;在公判庭扮演「公益辯護人」角色;在執行時又扮演「罪犯矯治師」角色。相較於法官僅具「審判者」角色,檢察官可謂掌控刑事訴訟程序之發動、停止、再發動等之全程。
他認為檢察官有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權,並得指揮調度警察(官)、調查員、憲兵等全部近十萬人力!又搜證程度、取捨證據、是否起訴、是否撤回公訴、是否盡心蒞庭論告、是否上訴追訴到底,甚至裁判如何執行,悉在檢察官掌控之中。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如檢察官應起訴而未起訴,或不應起訴而起訴,而藉舉證之罪證選擇
以控制法院的審理結果,刑事司法正義自然無法伸張。
與會人士表示,此研討會乃屬理念之爭,必須和法務部法案相符合,因為法務部掌控調查局,而調查局掌握民意代表的資料。會中同意檢察官確實有被不當掌控的情事,包括檢察長的指分權、職務的移轉與接管、結案權被卡在主任或檢察長的手中以及人事權的掌控,為了考績、調動、昇遷等因素,必須揣摩上意,以致司法正義無法實現,而陽光法案就是因應歷來檢察官改革而產生的。
蔡志方所長認為由於法制的不健全,檢察官的身份同時跨越行政與司法,地位十分微妙不明。為與會人士表示,這必須檢討權力的來源才能從根本解決,同時以國外的司法制度來加以檢討。他認為能直接掌控檢察官的有檢察長及檢察總長,而間接掌握的則包括法務部官員及法務部部長,影響廣泛。而上層掌控檢察官辦案,例如以口頭使其知難而退、限制職權行使或採取協同辦案等必須依法行事,檢察官並不是檢察長的代理人,以透明公開及節制監督之對策,方能杜絕黨政濫用檢察一體遙控刑事司法的流弊。
1998.07.15 kk0715
新聞內容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主辦的「檢察官指揮監督透明化研討會」,於昨(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假成功校區法研所會議室舉行,研討會由成大法研所所長蔡志方教授主持,引言人包括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教授代表、法務部代表、民意代表等,發言踴躍,反應熱烈。多位主張改革的檢察官從個案中現身說法,並與多位支持司法改革之學者、律師及民意代表共同討論以集思廣義,如何使「檢察官指揮監督透明化」,以避免「刑事司法正義被不當掌控」。會中議程如下:一、從幾個個案,看「誰」如何「掌控」檢察官;二、如何避免檢察官被「不當掌控」;三、如何避免檢察官濫權:檢察官之監督及其界限;四、如何立法建立「檢察官指揮監督透明化」(法案之提出與檢討)。
成大法研所蔡志方所長表示,檢察官有主動偵查犯罪之權,權限所及,上自總統,下至人民,無一例外。檢察官在刑事偵查扮演「司法警察官」之證據搜集者角色;在決定是否起訴時,扮演「審判官」角色;在公判庭扮演「公益辯護人」角色;在執行時又扮演「罪犯矯治師」角色。相較於法官僅具「審判者」角色,檢察官可謂掌控刑事訴訟程序之發動、停止、再發動等之全程。
他認為檢察官有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權,並得指揮調度警察(官)、調查員、憲兵等全部近十萬人力!又搜證程度、取捨證據、是否起訴、是否撤回公訴、是否盡心蒞庭論告、是否上訴追訴到底,甚至裁判如何執行,悉在檢察官掌控之中。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如檢察官應起訴而未起訴,或不應起訴而起訴,而藉舉證之罪證選擇
以控制法院的審理結果,刑事司法正義自然無法伸張。
與會人士表示,此研討會乃屬理念之爭,必須和法務部法案相符合,因為法務部掌控調查局,而調查局掌握民意代表的資料。會中同意檢察官確實有被不當掌控的情事,包括檢察長的指分權、職務的移轉與接管、結案權被卡在主任或檢察長的手中以及人事權的掌控,為了考績、調動、昇遷等因素,必須揣摩上意,以致司法正義無法實現,而陽光法案就是因應歷來檢察官改革而產生的。
蔡志方所長認為由於法制的不健全,檢察官的身份同時跨越行政與司法,地位十分微妙不明。為與會人士表示,這必須檢討權力的來源才能從根本解決,同時以國外的司法制度來加以檢討。他認為能直接掌控檢察官的有檢察長及檢察總長,而間接掌握的則包括法務部官員及法務部部長,影響廣泛。而上層掌控檢察官辦案,例如以口頭使其知難而退、限制職權行使或採取協同辦案等必須依法行事,檢察官並不是檢察長的代理人,以透明公開及節制監督之對策,方能杜絕黨政濫用檢察一體遙控刑事司法的流弊。
1998.07.15 kk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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