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智慧財產權 成大師生宣誓三不原則
採訪記者 : h 於 June 12, 19101 at 16:29:19 :
新聞內容 :
【台南訊】國立成功大學昨(十二)日特別針對「411 MP3事件」舉辦兩場座談會,主題分別為「上網、法網、迷惘?廿一世紀網路科技對智慧財產權的衝擊」,與「法律與生活從成大MP3搜索事件談大學校園自治與自律」,釐清現行法律規定下,對於高科技發展所帶來的產品、服務與附加價值該如何合理使用,如何保護創作者、嘉惠使用者;並於第一場座談會結束後,由新任學生會會長蕭培中連同與會貴賓與成大師生舉行「 反盜版誓師大會」,嚴正宣誓堅守不使用、不盜拷、不販售所有非法軟體的「三不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將四月十一日訂為成大智慧財產權日。
出席上網、法網、迷惘?廿一世紀網路科技對智慧財產權的衝擊座談會的人士,分別有政府部門代表:教育部計算機中心主任陳景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科長章忠信,與法學界專家學者:蕭雄淋律師(北辰著作權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怡騰律師(永然聯合律師事務所)、翁自得先生(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執行長),以及立法部門代表:朱鳳芝女士、賴清德先生、蘇煥智先生,成大校方代表則有校長高強、計算機暨網路中心主任賴溪松、學務長柯慧貞,與學生代表:第八屆學生會會長姜星狄、第九屆正副會長蕭培中、黃毓珍等人,另外亦有許多關心MP3事件的成大師生與會。
首先與會人士針對(一)MP3的下載與FTP的架設究竟合不合法?(二)網路科技合理使用的範圍為何?(三)如何均衡保障創作者與使用者?(四)何謂重製?MP3的下載可算是重製嗎?(五)是否可以將購買的正版CD轉成MP3?這與買盜版的CD有何差別?(六)面對這樣眾說紛紜且不明確的法律,未來社會大眾該如何依循?等六項題綱提出建言,發言非常踴躍。
成大學務長柯慧貞指出,我們目前處於高速傳播的知識經濟時代,該如何利用高科技來有效的傳遞知識,並瞭解如何合理使用高科技所衍伸的產品、服務及附加價值,且保障創作者的權利,與保護、嘉惠所有使用者。
教育部計算機中心主任陳景章指出,教育部於成大411事件發生後,立即成立處理小組,並委託蕭雄淋律師組成諮詢委員會,以促使社會及學生可正面、且由教育的角度來探討事件的發生與事後發展,並藉由各項關研討會及座談會的舉行,來逐漸凝聚共識,將有助事件朝向正面發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科長章忠信表示,成大MP3事件引發社會極度關切,除可成為示範性的案例,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達成宣導,並可由事件的前中後來尋找現行法規與社會觀念上的有待修正之處,並積極進行改進。
立法委員、亦為成大校友的朱鳳芝女士指出,立法委員中許多成大畢業校友十分關切411事件,在事件發生後便主動與校方聯絡來表達關心與需要協助之處,並要求法務部長陳定南召開記者會,針對檢察官搜索行動及MP3合法性做出說明;朱委員表示,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是國內基於當初美國301條款壓力下訂定通過,當中雖規定鉅細靡遺,難免也會有所漏洞;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學生下載行為是有錯的,但檢方的處理程序上出現極大瑕疵也是不容否認的,但現在的重點應該是如何藉由此事件來修正目前的法律,及達成對後續處理的共識。
立法委員蘇煥智透露先前曾針對成大411事件在立法院辦過公聽會,並將會後結果轉呈成大作為處理程序上的參考,而智慧財產局也在立法院要求下,允諾將針對目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做出修正,做為日後類似事件的準則。蘇委員指出,目前所謂的校園自治原則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大家視校園自治為理所當然,乃基於對校園學術研究的尊重,並非是學校老師學生犯罪就可免於刑責,但檢調單位要進入校園展開搜索逮捕行動前,必須尊重校方並取得首長同意方可。蘇委員也指出,目前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用刑事責任來處理類似事件,頂多是動用民事責任來追認;再者,此次的搜索行為存在嚴重瑕疵,並未能符合「緊急搜索」的要件,MP3事件僅屬於「告訴乃論」罪而已,檢察官不可僅依一封匿名信件就大肆搜索。
蕭雄淋律師指出,成大的MP3事件和美國Nepster事件是屬於兩個不同個案,並不能相互比擬;美國Nepster案例乃使用者與使用者雙向流通使用,而成大MP3事件則單方面下載使用,在事件的形成原因就有所不同。蕭律師對成大MP3事件提出幾個思索觀點:一.此案件為高科技產生的高度爭議案件,須全國專家和社會共同面對;二.此事件以民事訴訟方式對權利人、學生及社會都將最適宜,且具教育意義;三.由本案應嚴肅思索為因應高科技來臨的修法問題。
翁自得執行長指出網路具有快取功能,若成大學生只是單純想下載音樂欣賞,非供公眾使用就構成犯罪,而讓台南地檢署大舉指揮大批檢調人員搜索校園,那一些國中小學生由網路複製皮卡秋、Hello Kitty不也都有犯「重製」罪的嫌疑,並且音樂檔案並非電腦程式,法界人士不能公開誤導成大宿舍搜索案;事件演變至今,除非IFPI撤回告訴,否則,惟有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緊急修法,將不具商業規模的侵害著作權行為除罪化。 90061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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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訊】國立成功大學昨(十二)日特別針對「411 MP3事件」舉辦兩場座談會,主題分別為「上網、法網、迷惘?廿一世紀網路科技對智慧財產權的衝擊」,與「法律與生活從成大MP3搜索事件談大學校園自治與自律」,釐清現行法律規定下,對於高科技發展所帶來的產品、服務與附加價值該如何合理使用,如何保護創作者、嘉惠使用者;並於第一場座談會結束後,由新任學生會會長蕭培中連同與會貴賓與成大師生舉行「 反盜版誓師大會」,嚴正宣誓堅守不使用、不盜拷、不販售所有非法軟體的「三不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將四月十一日訂為成大智慧財產權日。
出席上網、法網、迷惘?廿一世紀網路科技對智慧財產權的衝擊座談會的人士,分別有政府部門代表:教育部計算機中心主任陳景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科長章忠信,與法學界專家學者:蕭雄淋律師(北辰著作權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怡騰律師(永然聯合律師事務所)、翁自得先生(天理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執行長),以及立法部門代表:朱鳳芝女士、賴清德先生、蘇煥智先生,成大校方代表則有校長高強、計算機暨網路中心主任賴溪松、學務長柯慧貞,與學生代表:第八屆學生會會長姜星狄、第九屆正副會長蕭培中、黃毓珍等人,另外亦有許多關心MP3事件的成大師生與會。
首先與會人士針對(一)MP3的下載與FTP的架設究竟合不合法?(二)網路科技合理使用的範圍為何?(三)如何均衡保障創作者與使用者?(四)何謂重製?MP3的下載可算是重製嗎?(五)是否可以將購買的正版CD轉成MP3?這與買盜版的CD有何差別?(六)面對這樣眾說紛紜且不明確的法律,未來社會大眾該如何依循?等六項題綱提出建言,發言非常踴躍。
成大學務長柯慧貞指出,我們目前處於高速傳播的知識經濟時代,該如何利用高科技來有效的傳遞知識,並瞭解如何合理使用高科技所衍伸的產品、服務及附加價值,且保障創作者的權利,與保護、嘉惠所有使用者。
教育部計算機中心主任陳景章指出,教育部於成大411事件發生後,立即成立處理小組,並委託蕭雄淋律師組成諮詢委員會,以促使社會及學生可正面、且由教育的角度來探討事件的發生與事後發展,並藉由各項關研討會及座談會的舉行,來逐漸凝聚共識,將有助事件朝向正面發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科長章忠信表示,成大MP3事件引發社會極度關切,除可成為示範性的案例,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達成宣導,並可由事件的前中後來尋找現行法規與社會觀念上的有待修正之處,並積極進行改進。
立法委員、亦為成大校友的朱鳳芝女士指出,立法委員中許多成大畢業校友十分關切411事件,在事件發生後便主動與校方聯絡來表達關心與需要協助之處,並要求法務部長陳定南召開記者會,針對檢察官搜索行動及MP3合法性做出說明;朱委員表示,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是國內基於當初美國301條款壓力下訂定通過,當中雖規定鉅細靡遺,難免也會有所漏洞;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學生下載行為是有錯的,但檢方的處理程序上出現極大瑕疵也是不容否認的,但現在的重點應該是如何藉由此事件來修正目前的法律,及達成對後續處理的共識。
立法委員蘇煥智透露先前曾針對成大411事件在立法院辦過公聽會,並將會後結果轉呈成大作為處理程序上的參考,而智慧財產局也在立法院要求下,允諾將針對目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做出修正,做為日後類似事件的準則。蘇委員指出,目前所謂的校園自治原則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大家視校園自治為理所當然,乃基於對校園學術研究的尊重,並非是學校老師學生犯罪就可免於刑責,但檢調單位要進入校園展開搜索逮捕行動前,必須尊重校方並取得首長同意方可。蘇委員也指出,目前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用刑事責任來處理類似事件,頂多是動用民事責任來追認;再者,此次的搜索行為存在嚴重瑕疵,並未能符合「緊急搜索」的要件,MP3事件僅屬於「告訴乃論」罪而已,檢察官不可僅依一封匿名信件就大肆搜索。
蕭雄淋律師指出,成大的MP3事件和美國Nepster事件是屬於兩個不同個案,並不能相互比擬;美國Nepster案例乃使用者與使用者雙向流通使用,而成大MP3事件則單方面下載使用,在事件的形成原因就有所不同。蕭律師對成大MP3事件提出幾個思索觀點:一.此案件為高科技產生的高度爭議案件,須全國專家和社會共同面對;二.此事件以民事訴訟方式對權利人、學生及社會都將最適宜,且具教育意義;三.由本案應嚴肅思索為因應高科技來臨的修法問題。
翁自得執行長指出網路具有快取功能,若成大學生只是單純想下載音樂欣賞,非供公眾使用就構成犯罪,而讓台南地檢署大舉指揮大批檢調人員搜索校園,那一些國中小學生由網路複製皮卡秋、Hello Kitty不也都有犯「重製」罪的嫌疑,並且音樂檔案並非電腦程式,法界人士不能公開誤導成大宿舍搜索案;事件演變至今,除非IFPI撤回告訴,否則,惟有依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緊急修法,將不具商業規模的侵害著作權行為除罪化。 90061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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