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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燈管回收處理 成大資源再生中心辦計劃座談會

採訪記者 : t-y 於 August 22, 19101 at 15:42:32 :

新聞內容 :

【台南訊】廢棄日光燈管回收處理,以往因技術不夠成熟,多隨一般垃圾由清潔隊收取後進入掩埋場,目前在處理技術日趨成熟並商業運轉後,行政院環保署已於四月十日公告,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回收處理,由國立成功大學「資源再生及管理研究中心」接受委託規劃回收業務,並與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在昨(廿二)日下午二時於光復校區國會議廳第三演講廳,向南台灣業者舉行座談會說明計畫內容,主持人為成大資源再生研究中心蔡敏行主任。

資源再生研究中心主任蔡敏行表示,廢日光燈管回收計畫從九月起連續三個月試辦,並進行市場調查,計劃結束後將做整體分析與檢討,修定建議案後送環保署做明年新制實施之參考。

座談會中主要由成大資源再生中心做簡報,簡報主講者為中心助理研究員柯明賢博士,介紹廢日光燈管回收計畫與回收清除處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規範之介紹,最後再和與會業者進行綜合討論。

柯明賢研究員指出,環保署對於廢日光燈的回收清除處理極為重視,曾於七十九年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日光燈管為含長期不易腐化及含有害物質成份的一般廢棄物。惟當時廢日光燈管後端處理技術尚未成熟,並未同時公告廢日光燈管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進行實質回收。在歷經多年與多次專家及相關業者公聽研商會後,決定將目前使用數量最為龐大,且處理技術最為成熟的廢日光燈直管部分,公告為第一波回收對象。

 根據環保署「廢日光燈管回收清理探討計畫」的資料顯示,台灣地區每年約使用八千九百五十四萬支日光燈管,全年總廢棄量約達八千九百公噸,其構造成分除八成五為玻璃、一成二為金屬、其他除螢光粉外,另含「汞」有害化學物質(每支約十二毫克),其中每年使用汞重量約為一千零七十四公斤,未來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後,除可回收玻璃、金屬等資源物質,「汞」物質的回收將直接避免對環境的污染。

 由於從生產源分析,日光燈管國內廠商製造約佔百分之八十八、國外輸入約佔百分之十二;就廢棄日光燈管產生源分析,事業機構產生佔百分之二十、家庭佔百分之八十;最後百分之八經由日光燈經銷體系逆向回收,約百分之九十二進入掩埋場或暫時貯存。未來規劃的回收清除處理體系,將結合目前國內二大製造廠商透由其經銷商體系「逆向回收」;另一般民眾亦可配合該署目前已建置的地方清潔隊回收系統,及回收商回收體系,達到全面回收目標。

 在處理方面,因國內目前尚無合格完善的處理單位,環保署將同時參考國外經驗,輔導業者成立廢日光燈處理廠,目前已有多家公司著手籌劃設廠事宜,配合九十一年一月正式營運。

 座談會中指出廢日光燈管回收計劃中,有關國內各類照明光源年廢棄量,每年日光燈系列八千九百五十四萬支、燈泡系列二千五百六十七萬支、高照明系列五十五萬支。

 而回收清除處理試收計畫之規劃,試收區域為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試收期間擬執行三個月,即自九十年九月至十一月。而回收清除處理體系之建立與評估則分為四種,一是依經銷體系採逆向回收方式,包含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二是執行機關之垃圾資源回收系統,包括直轄市政府環保局、縣市環保局、鄉鎮市公所;三是資源回收機構,包含資源回收機構、清除機構、廢日光燈管處理業者、舊貨商機構、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四為處理機構,包含廢日光燈管處理業者、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成大計劃試收期間將先從四方面建立回收管道,分別是資源回收車或垃圾車、拾荒業者、燈管經銷商設置回收點,或委託清潔公司協助回收。

 另外,在相關法令方面,有關廢照明光源之回收、貯存及清除作業,應符合「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之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其中,第十五條明確列出規定,貯存設施經常保持清潔完整,其貯存之廢物品、容器不得有飛揚、溢散、散發惡臭或溶出物污染地面情事;由貯存設施或清除場所所產生之廢液、廢棄、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水體、空氣、土壞之設備或措施;貯存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所貯存之廢物品或容器種;貯存設施四周應有防止地表水流入之設施;此外,還要設置消防設施,並符合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設施標準、操作規範及相關規定。

根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清廢物品或容器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除上述兩條法規規定外,並應符合草案之規定,即應設置堅固的貯存容器,以確保燈管於貯存、清時不得破損;需室內存放且標示清楚;應設置汞自動偵測裝置,室內空氣中總汞含量需小於零點零五豪克/立方公尺。 900822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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