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正草案南區座談會七日成大登場 集思廣益 博採諏諮 俾使大學法修正符合未來發展需要
採訪記者 : B 於 January 04, 1999 at 13:54:46 :
新聞內容 :
【台南訊】大學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實施以後,對於保障學術自由、建立校內民主程序及落實大學自主等具有重大意義。教育部有鑑於現行大學法已實施四年,亦浮現若干問題,亟待修法俾資建構更有利大學發展的環境。教育部特別邀請縣市政府教育局、大學院校之教務、人事、研發單位等相關人員以及大學生,於一月七日下午二時至六時假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國際會議廳舉行「大學法修正草案」南區座談會,希望集思廣益、博採諏諮,俾使大學法修正更符合未來發展趨勢與需要。歡迎媒體記者先生、小姐蒞臨指導。
本次大學法之修正,係全面性檢討修正,修正草案共計四十三條,較原條文三十二條增加十一條,修正幅度頗大,修正草案重點包括:一﹑大學自治之定義與範疇。二﹑大學與教育部之關係。三﹑大學校長之產生方式與職權。四﹑大學之組織及各種委員會之運作。五﹑學生基本權利與義務。六﹑大學學制之調整。七﹑大學行政及學術主管之產生方式及資格。八﹑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本次新增條文十一條分別是:
第六條、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具有公信力之民間學術團體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布其結果。
第八條、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其餘公立大學由各該主管政府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並聘任之。校長遴選事物由學校辦理之。
第九條、私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聘任後,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一條、公立大學校長應向校務會議及教育部或各該主管政府提出年度校務報告書。私立大學校長應向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提出年度校務報告書。
第十二條、校長採任期制,其任期及續任次數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十八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設之單位,得依其規模及需要置副主管。
第二十四條、前條第一項所稱之全校性學生會為完成其自治任務,得向其成員收取會費。其收費及監督查核辦法由各校訂定之。
第二十五條、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與建立學生行為倫理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章。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其獎懲規章所為退學或作成足以改變學生身份之處分時,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七條、學生對學校所為之退學或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並損及其受教育權力之處分不服時,經循學校內部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大學基於學術責任,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工作應進行評鑑,以做為教師待遇、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解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第四十條、大學校務會議之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事項及學校規定屬機密事項外,得依學校規定,經請求予以公開或提供有關資料。
880104b
新聞內容 :
【台南訊】大學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實施以後,對於保障學術自由、建立校內民主程序及落實大學自主等具有重大意義。教育部有鑑於現行大學法已實施四年,亦浮現若干問題,亟待修法俾資建構更有利大學發展的環境。教育部特別邀請縣市政府教育局、大學院校之教務、人事、研發單位等相關人員以及大學生,於一月七日下午二時至六時假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國際會議廳舉行「大學法修正草案」南區座談會,希望集思廣益、博採諏諮,俾使大學法修正更符合未來發展趨勢與需要。歡迎媒體記者先生、小姐蒞臨指導。
本次大學法之修正,係全面性檢討修正,修正草案共計四十三條,較原條文三十二條增加十一條,修正幅度頗大,修正草案重點包括:一﹑大學自治之定義與範疇。二﹑大學與教育部之關係。三﹑大學校長之產生方式與職權。四﹑大學之組織及各種委員會之運作。五﹑學生基本權利與義務。六﹑大學學制之調整。七﹑大學行政及學術主管之產生方式及資格。八﹑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本次新增條文十一條分別是:
第六條、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具有公信力之民間學術團體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布其結果。
第八條、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國立大學由教育部,其餘公立大學由各該主管政府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並聘任之。校長遴選事物由學校辦理之。
第九條、私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聘任後,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一條、公立大學校長應向校務會議及教育部或各該主管政府提出年度校務報告書。私立大學校長應向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提出年度校務報告書。
第十二條、校長採任期制,其任期及續任次數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十八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設之單位,得依其規模及需要置副主管。
第二十四條、前條第一項所稱之全校性學生會為完成其自治任務,得向其成員收取會費。其收費及監督查核辦法由各校訂定之。
第二十五條、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與建立學生行為倫理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章。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其獎懲規章所為退學或作成足以改變學生身份之處分時,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七條、學生對學校所為之退學或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並損及其受教育權力之處分不服時,經循學校內部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大學基於學術責任,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工作應進行評鑑,以做為教師待遇、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解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第四十條、大學校務會議之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事項及學校規定屬機密事項外,得依學校規定,經請求予以公開或提供有關資料。
880104b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