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昨通過放寬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 校務會議亦修訂遴選委員人數 增列迴避條款
採訪記者 : j 於 June 14, 19100 at 16:49:38 :
新聞內容 :
【台南訊】國立成功大學昨(十四)日在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會中,表決通過修訂校長遴選委員會之遴選委員人數以及放寬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遴選委員由原來十五名增加到十六名,至於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則修訂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另具有外國國籍者,於應聘校長前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與原條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惟具其他國籍者,需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其他國籍。」相差甚大,有關於新任校長之國籍問題於應聘校長前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可。
國立成功大學昨日上午校務會議通過放寬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成為國內各大學中對於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最為寬鬆的大學,充分展現成功大學大格局與大視野的心胸,對於延攬國際知名學者擔任成功大學校長起積極的作用。
有關於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等之任用資格,八十九年二月政府公布的國籍法已經放寬其規定。依據總統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之國籍法第二十條內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國民大會代表由國民大會、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人員)、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國立成功大學從善如流,放寬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在國內尚屬創舉。
至於成功大學校務會議昨日通過新修訂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之遴選委員人數,全文為校長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六人組成。除原任校長(或代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實十五人依下列方式產生:(一)由各學院推舉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十二人。文學院與圖書館合併推舉二人;理學院、醫學院各推舉二人;工學院與電子機計算中心合併推舉三人;管理學院與體育室合併推舉二人;社會科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軍訓室合併推舉一人。各中心編制內之研究人員依其屬性屬於各學院合併推舉。未修訂前的成功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人數為十五名,推舉方式由各學院與合併推舉單位共同訂定。成功大學在八十五年雖曾修訂校長遴選辦法,不過當時社會科學院尚未成立,為保障社會科學院的權益,因此,昨天特別針對社會科學院之權益,通過社會科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軍訓室合併推舉一人。
而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修訂前之第三條原條文為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五人組成。除原任校長(或代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十四人依下列方式產生:(一)由各學院推舉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十一人。其中工學院三人,其餘各學院各兩人。通識教育中心、政治經濟研究所、教育研究所、法律研究所及圖書館與文學院合併推舉;體育室及軍訓室與管理學院合併推舉;電子計算機中心與工學院合併推舉。各中心編制內之研究人員依屬性歸屬於各學院合併推舉。推舉方式由各學院與合併推舉單位共同制定。
另外,昨日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亦通過增列遴選委員之迴避條款,內容為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於新任校長就職一年內應迴避新任非遴選產生之行政主管,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研究發展處擔任。
同時,對於學生會代表在校務會議要求修改校長遴選辦法乙事,由於不符合大學法之規定,未獲與會校務代表之同意。與會代表認為原遴選辦法第十一條即已規定遴選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顯示成大已儘可能在現行規定之下讓學生有充分意見表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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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訊】國立成功大學昨(十四)日在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會中,表決通過修訂校長遴選委員會之遴選委員人數以及放寬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遴選委員由原來十五名增加到十六名,至於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則修訂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另具有外國國籍者,於應聘校長前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與原條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惟具其他國籍者,需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其他國籍。」相差甚大,有關於新任校長之國籍問題於應聘校長前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可。
國立成功大學昨日上午校務會議通過放寬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成為國內各大學中對於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最為寬鬆的大學,充分展現成功大學大格局與大視野的心胸,對於延攬國際知名學者擔任成功大學校長起積極的作用。
有關於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等之任用資格,八十九年二月政府公布的國籍法已經放寬其規定。依據總統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之國籍法第二十條內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國民大會代表由國民大會、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與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含兼任學術行政主管人員)、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國立成功大學從善如流,放寬校長候選人之國籍限制,在國內尚屬創舉。
至於成功大學校務會議昨日通過新修訂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之遴選委員人數,全文為校長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六人組成。除原任校長(或代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實十五人依下列方式產生:(一)由各學院推舉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十二人。文學院與圖書館合併推舉二人;理學院、醫學院各推舉二人;工學院與電子機計算中心合併推舉三人;管理學院與體育室合併推舉二人;社會科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軍訓室合併推舉一人。各中心編制內之研究人員依其屬性屬於各學院合併推舉。未修訂前的成功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人數為十五名,推舉方式由各學院與合併推舉單位共同訂定。成功大學在八十五年雖曾修訂校長遴選辦法,不過當時社會科學院尚未成立,為保障社會科學院的權益,因此,昨天特別針對社會科學院之權益,通過社會科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軍訓室合併推舉一人。
而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修訂前之第三條原條文為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五人組成。除原任校長(或代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十四人依下列方式產生:(一)由各學院推舉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十一人。其中工學院三人,其餘各學院各兩人。通識教育中心、政治經濟研究所、教育研究所、法律研究所及圖書館與文學院合併推舉;體育室及軍訓室與管理學院合併推舉;電子計算機中心與工學院合併推舉。各中心編制內之研究人員依屬性歸屬於各學院合併推舉。推舉方式由各學院與合併推舉單位共同制定。
另外,昨日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亦通過增列遴選委員之迴避條款,內容為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於新任校長就職一年內應迴避新任非遴選產生之行政主管,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研究發展處擔任。
同時,對於學生會代表在校務會議要求修改校長遴選辦法乙事,由於不符合大學法之規定,未獲與會校務代表之同意。與會代表認為原遴選辦法第十一條即已規定遴選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顯示成大已儘可能在現行規定之下讓學生有充分意見表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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