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光復校區銜牌 李盈叡判無罪-中華日報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男子李盈叡抗議成功大學對南榕廣場處理經過,拆掉成大光復校區銜牌被控毀損,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銜牌雖被拆,但僅在銜牌表面留下殘膠,並未造成損壞或不堪使用,不構成毀損罪。法官同時認定此案存在「超法規阻卻違法之事由」,不具違法性,判決李男無罪。檢方表示,將提上訴。
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成功大學召開校務會議,投票表決取消南榕廣場的命名。當天晚上九時三十分,李盈叡(成大校友)到東區大學路拆除光復校區招牌上的七個英文字「 KUANG-FU」被校方發現並控告李毀損。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承審法官徐安傑將此案改採一般程序審理,並判決李男無罪。
合議庭認定無罪有兩個理由,其一,李的行為未造成招牌毀損或不堪使用,即「構成要件不該當」;其二,李的行為係抗議成大對南榕廣場命名事件之處理,其手段與要表彰的議題間具實質合理關聯性,在權衡成大的財產權與李的言論自由衝突時,前者應退讓,法官同時認定此案明顯存在「超法規阻卻違法之事由」,而不具實質違法性,若對李男以刑罰相加將違反憲法保障基本權的精神。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強調一定會上訴,此案爭議是在李男的言論自由與他人同享法律所保障之財產法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之界限或平衡點何在?言論自由雖是基本人權,但不是至高無上權力,也不能無限上綱,不能高舉言論自由的大旗,即認可恣意毀損他人財產,無論何種自由權利,只有立基於對他人自由權利給予相同尊重的前提下,才是成熟、理性且應該被保護的自由。
男子李盈叡抗議成功大學對南榕廣場處理經過,拆掉成大光復校區銜牌被控毀損,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銜牌雖被拆,但僅在銜牌表面留下殘膠,並未造成損壞或不堪使用,不構成毀損罪。法官同時認定此案存在「超法規阻卻違法之事由」,不具違法性,判決李男無罪。檢方表示,將提上訴。
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成功大學召開校務會議,投票表決取消南榕廣場的命名。當天晚上九時三十分,李盈叡(成大校友)到東區大學路拆除光復校區招牌上的七個英文字「 KUANG-FU」被校方發現並控告李毀損。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承審法官徐安傑將此案改採一般程序審理,並判決李男無罪。
合議庭認定無罪有兩個理由,其一,李的行為未造成招牌毀損或不堪使用,即「構成要件不該當」;其二,李的行為係抗議成大對南榕廣場命名事件之處理,其手段與要表彰的議題間具實質合理關聯性,在權衡成大的財產權與李的言論自由衝突時,前者應退讓,法官同時認定此案明顯存在「超法規阻卻違法之事由」,而不具實質違法性,若對李男以刑罰相加將違反憲法保障基本權的精神。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強調一定會上訴,此案爭議是在李男的言論自由與他人同享法律所保障之財產法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之界限或平衡點何在?言論自由雖是基本人權,但不是至高無上權力,也不能無限上綱,不能高舉言論自由的大旗,即認可恣意毀損他人財產,無論何種自由權利,只有立基於對他人自由權利給予相同尊重的前提下,才是成熟、理性且應該被保護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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