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拆成大英文招牌 判無罪-中國時報
2014年06月25日 17:52
黃文博
成大李姓校友因不滿成大取消「南榕廣場」命名,竟拆除成大光復校區8片英文字樣招牌,南檢依毀損罪向台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法官認為,李某行為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加上8片英文字母未有損壞,判決無罪,南檢認為法官判決離譜,強調一定會上訴2審。
成大校務會議在去年1月15日表決取消「南榕廣場」的命名後,23歲李姓男校友,因不滿校方作法,當天晚上10點,即單獨前往成大光復校區,將光復校區門口招牌「KUANG-FU」(光復)的8片英文字拆除。
李某拆下招牌的字樣後,即放到機車後,再返回現場刮除牆上白膠時,被成大警衛發現報警,當場逮獲送辦,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剛從成大畢業不久的李姓男子坦承因不滿校務會議票決取消南榕廣場的命名,而動手拆校方招牌抗議,毀損犯嫌明確,但情節不重,因此向台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南地院開庭調查,認為被告的行為,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遂將簡易判決改為一般審判程序處理,法官認為李男雖拆除光復校區英文字樣招牌,但字體被查扣時,外觀和形體未受物理上的損害或破壞,招牌上留下殘膠,未有損傷,未達毀棄損壞的程度,只要校方重新黏貼,仍可繼續使用,金錢成本極低。
法官更認為,李男行為是抗議成大對南榕廣場命名事件的處理方式,屬監督公共事務的言論,法律應給予高度保障,不具違法性,成大財產權在面對李男的言論自由時應該退讓,若以刑罰相加在李男身上,有違憲法保障基本權的精神。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定,李男行為,不但欠缺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更不具刑事違法性,因此犯罪不成立,判決無罪。成大表示,尊重台南地院的判決結果。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認為,本件爭點,不在被告是否享有言論自由,而是在被告之言論自由與他人同享法律所保障之財產法益發生衝突時,其兩者間之界限或平衡點何在?
蔡麗宜強調,言論自由雖是基本人權,但不是至高無上權力,也不能無限上綱,不能高舉言論自由的大旗,即認可恣意毀損他人名譽或財產,無論何種自由權利只有立基於對他人自由權利給予相同尊重的前提下,才是成熟而理性的自由,也才是值得且應該被保護的自由。
黃文博
成大李姓校友因不滿成大取消「南榕廣場」命名,竟拆除成大光復校區8片英文字樣招牌,南檢依毀損罪向台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法官認為,李某行為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加上8片英文字母未有損壞,判決無罪,南檢認為法官判決離譜,強調一定會上訴2審。
成大校務會議在去年1月15日表決取消「南榕廣場」的命名後,23歲李姓男校友,因不滿校方作法,當天晚上10點,即單獨前往成大光復校區,將光復校區門口招牌「KUANG-FU」(光復)的8片英文字拆除。
李某拆下招牌的字樣後,即放到機車後,再返回現場刮除牆上白膠時,被成大警衛發現報警,當場逮獲送辦,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剛從成大畢業不久的李姓男子坦承因不滿校務會議票決取消南榕廣場的命名,而動手拆校方招牌抗議,毀損犯嫌明確,但情節不重,因此向台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南地院開庭調查,認為被告的行為,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遂將簡易判決改為一般審判程序處理,法官認為李男雖拆除光復校區英文字樣招牌,但字體被查扣時,外觀和形體未受物理上的損害或破壞,招牌上留下殘膠,未有損傷,未達毀棄損壞的程度,只要校方重新黏貼,仍可繼續使用,金錢成本極低。
法官更認為,李男行為是抗議成大對南榕廣場命名事件的處理方式,屬監督公共事務的言論,法律應給予高度保障,不具違法性,成大財產權在面對李男的言論自由時應該退讓,若以刑罰相加在李男身上,有違憲法保障基本權的精神。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定,李男行為,不但欠缺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更不具刑事違法性,因此犯罪不成立,判決無罪。成大表示,尊重台南地院的判決結果。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麗宜認為,本件爭點,不在被告是否享有言論自由,而是在被告之言論自由與他人同享法律所保障之財產法益發生衝突時,其兩者間之界限或平衡點何在?
蔡麗宜強調,言論自由雖是基本人權,但不是至高無上權力,也不能無限上綱,不能高舉言論自由的大旗,即認可恣意毀損他人名譽或財產,無論何種自由權利只有立基於對他人自由權利給予相同尊重的前提下,才是成熟而理性的自由,也才是值得且應該被保護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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